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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第一阶段(12月8日至25日):由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抓好落实,逐项整改完善;

  第二阶段(12月26日至31日):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分别对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市卫生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卫生局和有关民营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一)要认真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吉林辽原医院特大火灾和巢湖市一院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针对医院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开展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职工自防自救能力,努力增强本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高度重视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把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与我市当前集中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具体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般火灾隐患要马上进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迅速制定整改计划,组织人力、物力落实整改工作,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确保一方平安。

  (三)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灾情的发生;对不认真履行各项防火职责,造成单位消防管理混乱,隐患久拖不改,并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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