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第一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收费工作的通知
(卫计〔2006〕385号)
市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单病种限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医〔2006〕15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第一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病种限价收费工作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保证医疗服务水平。
二、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对没有任何合并症、并发症单纯疾病的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收费进行总额控制。
三、是否进入单病种限价程序,应遵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医院不得强行要求进入,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其进入。
四、医院必须严格掌握单病种的诊断标准和诊疗程序,对确定可以进入单病种限价程序的,医院须向患者发出《单病种限价收费知情同意书》,患者同意签字确认后进入单病种限价程序。
五、按单病种限价诊疗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他合并疾病或出现并发症等其他情况时,应自动退出单病种限价程序,医院应履行书面告知手续,诊疗费用按正常诊疗发生额结算。
六、单病种限价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制(收费标准见附件),超出限价费用由医院承担,低于限价的按实际医疗费用结算。
七、实行单病种限价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向患者提供每日清单,患者对清单中所列事项提出咨询和异议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解释。
八、实行单病种限价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限价病种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