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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工作内容

  1、样本采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确定采样范围和检测项目,并正确采集、保存标本。需实验室检测的,需尽快送回实验室。

  ⑴病例标本。包括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血、尿、便、含漱液、鼻咽拭子、肛拭子、呕吐物、洗胃液、灌肠液、毛发、组织等。必要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⑵环境标本。病例所处环境中可疑物质:饮用水、食物、物表、空气、土壤等。必要时可采集媒介昆虫及动物标本。

  2、样本管理

  在标本采集、运送、储存、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循安全的原则,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污染源的扩散。

  正确的包装、贮存及运送标本。用于不同病原检测的标本需要注意在相应的温度下保存送检;且应尽量避免标本采集后污染;应特别注意可能含有高度传染性病原体的标本,当疾病传染性很强、病死率很高时,在采集、包装和运送标本时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检测原因不明疾病时,要将标本无菌地分成几等份,分别用于检测几种不同的可能病因假设(如感染性疾病的细菌、病毒等,非感染性疾病的毒物等);在标本上注明分送的实验室以及检测的项目。

  3、样本检测

  ⑴实验室在接到样品后要立即进行检测,综合患者的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测报告。

  ⑵实验室检测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检验规范要求,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二)职责分工

  1、市疾控中心

  承担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验室监测工作职责;负责对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或县(区)疾控中心的请求,直接承担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实验室应急检测任务。

  2、县(区)疾控中心

  承担本县(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职责。本级实验室不具备条件或不能开展的项目,应请求市疾控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及时送样至市疾控中心检验。

  六、应急处置控制措施

  (一)拟定方案

  根据事件的类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针对事件(疾病)发生的三个环节--危害源(传染源、致病源)、危害途径(传播途径、致病过程)、危害人群(波及、易感人群),选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确定,由参与调查处理的小分队(或专业组)讨论制定,疾控中心应急办核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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