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常规主动监测任务。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监测工作。
⑷开通疫情专用电话,并保证24小时值班。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一)报告范围及内容
1、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标准的,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应说明信息来源、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
2、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级别的,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相关内容。
(二)报告方式和时限
1、县(区)疾控中心收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对经初步调查核实的,1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做初步调查电话报告(说明:半小时内应急小分队集结出发,到达现场后半小时完成事件性质的初步核实、确认)。市疾控中心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
2、县(区)疾控中心收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3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将较完整的书面调查报告报市疾控中心(书面调查报告可以传真、网络方式报告,工作时间报市疾控中心应急办,非工作时间报“12320”)。市疾控中心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立即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
3、县(区)疾控中心收到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时,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
4、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开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任务,疾控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调查报告。
5、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级别的公共卫生事件,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规范实施网上三次报告。
(三)职责分工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告等业务工作,并负责对县(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本县(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告等业务工作,并指导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