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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⑽ 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卫生应急处理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及时有效处理。

  六、保障措施

  ㈠ 技术保障

  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的机构与能力的建设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件,应成立应急机构和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杀灭技术指导组、实验室检验组、疫情监测组和健康教育组等,保证灾情发生后能迅速开展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监督机构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各卫生监督专业技术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成立应急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能迅速派出医疗、护理等专家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根据需要,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参与救灾防病工作方案的制定,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指导或直接参与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㈡ 经费保障

  灾害发生前,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和保证。灾害发生后,应安排必要的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救灾捐赠款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救灾防病工作。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应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救灾防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㈢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灾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使用救灾防病经费,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和所需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及时统计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尽快协调落实。

  ㈣ 培训和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增强救灾防病工作的协同能力,提高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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