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㈢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开展灾后的卫生监督。
1、加大对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2、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㈣ 医疗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抗击灾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及时做好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药品器械等医疗救援应急准备工作。
2、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收治灾害中的伤病员。
3、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
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登记和报告等工作。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三、预案启动、预警与终止
㈠ 启动预案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预案或向卫生部门发出要求时,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本预案;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疾病发生和流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㈡ 预警
自然灾害期间,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或疫情发展趋势,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
㈢ 终止预案
灾情基本结束后,当灾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发病水平与往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差别时,可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做出终止预案的决定。
终止预案后7日内,参加救灾防病工作的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将救灾防病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办公室。
四、疫情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