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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国办[2006]21号)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市直相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需履行必要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鉴证等。

  第四条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电子竞价、一次报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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