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改委(陕发改产业〔2007〕114号)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企业在向质检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为了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现就我市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范围
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由省发改委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
《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
《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