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
2.《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
NO:
(身份证号码: ):
根据《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珠府〔2003〕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规定,你可持本《通知书》、《求职登记卡》等资料到本市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有效期三十天)
注:1.市属失业人员(含市属企业失业干部)、万山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地址:香洲兴华路156号,电话:3951010,3951007)参加培训;香洲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香洲区兴华路5号,电话:2227269,2217912)参加培训;斗门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斗门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电话:5555092)参加培训;金湾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平沙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平沙一路12号,电话:7752540)、三灶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金海岸海华综合楼1楼,电话:7612028)和红旗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红旗腾山一路132号,电话:7792033)参加培训;高新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唐家湾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金鼎金峰中路208幢,电话:3383887)参加培训;高栏港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南水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高栏港经济区榕树湾办公大楼附楼,电话:7268917)参加培训。
2.本《通知书》注意保存,遗失不补。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盖 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2
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
NO:
(身份证号码: ):
根据《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珠府〔2003〕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规定,你可持本《通知书》、《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等资料自主选择到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有效期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