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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
  2.《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

NO:

  (身份证号码:           ):
  根据《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珠府〔2003〕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规定,你可持本《通知书》、《求职登记卡》等资料到本市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有效期三十天)

  注:1.市属失业人员(含市属企业失业干部)、万山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地址:香洲兴华路156号,电话:3951010,3951007)参加培训;香洲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香洲区兴华路5号,电话:2227269,2217912)参加培训;斗门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斗门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电话:5555092)参加培训;金湾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平沙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平沙一路12号,电话:7752540)、三灶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金海岸海华综合楼1楼,电话:7612028)和红旗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红旗腾山一路132号,电话:7792033)参加培训;高新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唐家湾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金鼎金峰中路208幢,电话:3383887)参加培训;高栏港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持本《通知书》到南水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址:高栏港经济区榕树湾办公大楼附楼,电话:7268917)参加培训。
  2.本《通知书》注意保存,遗失不补。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盖  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2
  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

NO:

  (身份证号码:           ):
  根据《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珠府〔2003〕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规定,你可持本《通知书》、《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等资料自主选择到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有效期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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