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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7〕4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本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珠府〔2003〕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对本市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失业人员是指本市城镇新成长和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自愿性失业)的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是指本市已经转移或需要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来源开出《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和《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失业人员来源于市属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出(市属企业失业干部由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开出),来源于区属(含经济功能区,下同)的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出。
  三、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初次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办理《求职登记卡》时,由办理《求职登记卡》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开出《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城镇新成长和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自愿性失业人员以及初次转移就业或从就业状态转为无业状态的农村劳动力)同时要求参加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其本人提供《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到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
  四、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持《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分别到市、区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就业指导培训;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持《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由本人选择到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通过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打印《就业指导培训通知书》和《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并根据信息系统记录的情况,认真核查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当年参加就业培训的有关资料,禁止出现一年内重复打印现象,确保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按规定享受政府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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