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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

  (四)行业专家应在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熟悉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并能针对企业行业特点,准确、规范、公正的进行评价和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五)环保专家应具有十年以上环保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本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了解相关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能正确判断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合理、规范,并对企业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估;优先选择具备环评师资格、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环保项目验收经历的人员;

  (六)能源专家具有十年以上能源类科研或工程工作经历,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能源政策与法规,熟悉企业用能设备和用能特点;熟悉企业能源审计,完成过一定数量企业节能工程或节能咨询工作;优先选择参与过企业能源审计或节能评估的人员;

  (七)清洁生产专家应熟练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评审验收方法,能独立担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负责人,具有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的能力及五年以上清洁生产工作经历,获得国家或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

  (八)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九)本人愿意参加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环保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及清洁生产培训,并接受监督与管理;

  (十)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工作。

  第五条 【聘任程序】选聘专家应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专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环保局网站、节能环保网或单位推荐提出申请,填写《专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第六条 【聘任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遴选,并在网上定期公布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家名单,纳入清洁生产专家库;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确认,可直接入选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并为入选专家建立档案。

  第七条 【专家权利】在清洁生产活动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关清洁生产法规、办法、审核情况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 参加审核验收的专家根据分工和要求,不受干预,客观公正表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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