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7〕17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咨询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咨询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分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参与本市清洁生产活动的专家,并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清洁生产专家库及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培训、审核验收,以及全市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相关项目论证咨询等活动的行业、环保、能源及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选聘条件】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咨询与验收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北京市能源、环境、经济、社会情况,精通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熟悉审核验收内容,了解本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及前沿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