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珠农工办〔2007〕1号)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劳社〔2006〕90号),更好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不仅与企业形象和产品质量密切相关,而且对我市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十分重视,推出了“珠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各用人单位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促进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开展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强组织,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列入本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培训力量,为农民工举办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不具备培训能力的项目,可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农民工脱岗培训制度,鼓励农民工带薪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我市支柱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用工人数500人以上(其中外省农民工不少于30%)、具备开展农民工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农民工定点培训。
三、抓好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培训。目前,我市从事就业准入工种的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招用从事国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从事国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要求先对其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安排其上岗。
四、落实待遇政策,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技能水平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待遇的标准之一,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农民工努力提升职业技能。各用人单位对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的农民工,可分别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