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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珠劳社〔2007〕10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功能区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7年度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下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三、调整办法
  (一)2007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其中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二)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增加。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2007年7月1日(含本日)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
  (六)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离退休费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按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和珠海市委组织部《转发市委离退休干部局〈关于对市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组通〔2000〕35号)的相关规定相应冲减其补充养老金或生活补贴费。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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