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业贸易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商贸行业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的通知
(市商发[2005] 195号)
各区县经贸局(商贸总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西安市商贸行业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西安市商贸行业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商贸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市商贸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流通企业,饭店、餐饮、美容美发等服务企业以及商贸行业的机关、协会等团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行业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协会等团体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工作用语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六条 普通话是商贸行业的基本服务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所有人员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营业员、服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播音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不低于二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培训。
第八条 规范汉字是商贸行业基本的服务用字。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企业的公文、印章、名称、标牌、指示牌、标志、商品标签、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橱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