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47号 2007年8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经过持续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我区地产药品质量不断提高,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因我区临床使用药品主要靠外省区供应或进口,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假劣药品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等误导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
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内在需要。科学监管理念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基本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技术支撑,实现队伍保障;根本目标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根本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履行政府职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