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军区司令部关于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6号 2007年8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军区所属部队:
为全面建设与改善我区平面和高程测绘基准,进一步提高基础测绘水平,服务全区经济和国防建设,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项目的安排部署以及自治区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的具体要求,自治区测绘局所属宁夏第一测绘院于2007年4月至2010年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三等水准网复测”、“宁夏平面基准GPSC级网建设”以及1:1万比例尺地形图更新的测绘工作。为保证测绘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基础测绘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数据资料,协助解决食宿、交通、雇用临时工和向导等事宜。测量队员及其车辆(包括携带的仪器、装备)因执行任务通过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有关检查站和涉及交通部门有关业务时要给予免收费等方面的支持;在通过重要工程设施、公路施工地段时,凭本通知和测绘工作证,有关部门经查验后,应准予放行。
二、测绘人员需要进入测区各级领导机关及部门、部队及军事管制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测绘作业时,除绝密单位和重要军事目标(作战指挥中心、通信枢纽、兵器库、弹药库、设防工程)等需另行办理通行证外,其他各单位应准许进入开展测绘工作,并给予方便;有关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厂矿、农场、学校以及个人所辖场所等如需进入测绘,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测绘时如需架设仪器、埋设标石,需要占用少量土地或砍伐零星树木、铲除极少量农作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准予占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给予协调解决,保证测绘作业顺利进行。
四、测绘人员所携带的地形图、航测照片等资料,均属于国家机密资料,各级公安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应认真协助测量队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防测绘标志被移动或损坏。受测绘部门委托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检查,如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破坏、移动或损毁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原建设单位和自治区测绘局。对故意破坏测绘标志者,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