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劳动用工业务计划生育证明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2007〕11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通知》(珠字〔2000〕3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珠办发〔2002〕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确保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有效落实,自发文之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我局《关于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珠劳社〔2006〕54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劳动用工业务时,属18至49周岁女性职工的,必须如实输入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号码,并于提交用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送交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属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女性职工的,须于提交用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经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盖章确认的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