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批复
(珠劳社函〔2007〕143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请示》(珠社保〔2007〕3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取消《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款及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保留第四条(八)款“基本医疗范围内,单项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及第五条(九)款“基本医疗范围内,单项医疗每疗程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