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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的通知


  附件1
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

  就业援助联系卡号:

  受援助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住址:
  所属   区  街道(镇) 村(居)委会
  联系电话:

  援助人姓名:
  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为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明确受援助人和援助人在就业援助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受援助人和援助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援助期限
  本协议期限一年,从受援助人和援助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非受援助人原因未能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以再次签订《就业援助协议书》。
  二、援助内容
  在协议期内,援助人为受援助人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二)按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并及时提供技能培训信息;
  (三)受援助人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受援助人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受援助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受援助人成功创业的,在按规定申请创业补贴、享受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受援助人的权利、义务
  (一)可以根据需要享受援助内容的一项或多项服务;
  (二)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三)积极配合援助人做好就业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援助活动;
  (四)如实填写《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应将《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送交援助人所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四、援助人的责任、义务
  (一)根据受援助人的需求,按援助内容提供援助服务;
  (二)提供就业援助后,应在《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上如实记载。协议期内受援助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要收回《联系卡》;
  (三)对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受援助人,要在协议签订一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做好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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