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序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发挥价格监测在调控经济、维护稳定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补充,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等具体工作。价格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和支持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