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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外挂车辆滞留我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个月以上的,办理登记手续,超过3个自然月的,责成车主回原车籍所在地办理调驻有关手续,由滞留地公路征稽机关审验其调驻材料后,按我区征费标准办理缴费手续。对车主无法办理调驻手续的,征稽部门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如协调未成,车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在我区缴纳公路规费,承诺发生重征公路规费由车主负责。
  (2)对主动在我区缴纳公路规费的外挂车辆,可以采取包干统缴办法,可给予适当优惠。
  (3)各地交通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交通部《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规费进行补征;对发现公路规费包缴比率低于应缴全费75%的运营车辆,要按我区标准予以追缴,使包缴比率达到应缴全费的75%;对外挂车辆跨行我区所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10日的,视为无公路规费票证跨行,并按我区征费标准征收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该车到车籍所在地办理缴费手续。
  3.各通行费征收所(站)应严格执行征费计量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为未按规定在我区缴纳养路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通行费手续或购买月票。
  4.各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重点抓好超载超限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从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6月3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研究建立治理外挂车辆的长效机制。对在治理外挂车辆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全区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总结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整理汇总,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七、组织机构
  为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梁积裕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周 舒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成 员:李桂林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张八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乔恩成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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