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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强与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区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对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为我区居民或非我区居民但在我区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3.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区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区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地方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规范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严格车辆、运输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运营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六、实施步骤
  全区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
  1.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必要性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争取广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对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征稽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照我区缴费台账排查车辆欠费情况,采取有效手段,摸清外挂车辆基本情况,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认定条件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治理工作目标和重点。
  3.交通运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积极配合征稽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各市、县(区)运管部门应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上报自治区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交通等部门对2004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等有关情况,于2007年7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治理阶段(从2007年8月1日起至 2008年3月31日)。
  1.举行宁夏交通征稽“治外挂、查欠费”联合稽查活动,全面启动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和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公路征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111号)等文件精神,以治理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对涉车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逃、欠缴公路交通税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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