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33号 2007年7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 [2007]271号)精神,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有效解决机动车辆长期外挂、异地缴税缴费、本地营运等问题,鼓励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我区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劝返为主的原则,通过宣传和告知,鼓励督促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不增加车主负担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征缴税费行为和执法行为;坚持纠正不强制的原则,保护外省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或基本纠正机动车辆外挂现象,确保车辆基本实现车籍地、车主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管理,有效打击各种欠缴国家公路交通规费的不法行为,保护车主缴费的正当权益,促进公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