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江苏土地市场网)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市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县(市、区)进行自查自纠为主,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07年10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专项清理的重要意义、范围和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对专项清理做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阶段(2007年10月16日-12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规划到供地后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排查存在问题,根据下发的文件表格(见附件)中的有关内容,逐一核查,如实填写,及时汇总、分析。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清问题,制定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由市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1/3。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房管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对各地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期间,各地要做好接受国家、省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1月28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采取措施和对策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写出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由市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清理情况进行验收,写出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28日前报省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