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预测预报体系,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水平。气象部门要不断完善市、县二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加快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等业务系统和城市积涝气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
(三)建立由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所属单位等组成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传播由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确保受影响群体第一时间知晓,及时采取防御措施。
各级政府要在主要街道、学校、医院、社区、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大工程项目及城市生态和重要设施的影响。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相关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制定和完善、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及经济发展需求,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资源,加强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堤坝、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依法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加强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建立高水平的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专业队伍的建设。街道、乡镇和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确保气象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定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