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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浙安委〔200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烟花爆竹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准入制度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改善。但今年以来,受全国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影响,市场需求日趋旺盛,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明显增多,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6年1至7月,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事故29起,死亡67人,分别占烟花爆竹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5%和5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在我省也时有发生。2004年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2005年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006年已发生两起燃放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导致的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我省是烟花爆竹消费大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活动,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目标。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形成合力,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发挥基层监管的主渠道作用,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郊接合部,非法活动以私制私藏烟花爆竹为主,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较大的隐蔽性。各地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在基层。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活跃的重点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地重点排查,对重点区域要通过落实联系户、联络员等方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重点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对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周密部署,认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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