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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方案》编制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申请(复审)审批书》(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对受理的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或指派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组,按照《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承担编制工作的能力进行审查考核。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予以资格认定,并颁发《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证》。《方案》编制机构根据我省的编制工作量和地域分布,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证》有效期3年。继续从事《方案》编制的机构,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新取证的程序申请复审、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有效期满后,《方案》编制资格自动废止。
  第九条 编制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方案》编制质量。
  第十条 《方案》编制机构每年1月份应向省及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上一年《方案》编制情况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方案》编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止其编制工作或取消其编制资格。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编制工作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认定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从事相关工作的机构需按本办法要求经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方案》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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