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科技〔2006〕17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
编制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编制工作质量,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第四条 《方案》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设计、咨询、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过程控制体系;
(六)至少有7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方案》编制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3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所有专职人员均应由申报单位代缴“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事业单位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七)专职人员的专业能满足业务要求(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