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失业率调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社会失业率调查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社会失业率调查试行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6]14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实施新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统一全市城乡就业、失业界定标准和失业率,特制定泰州市社会失业率调查试行办法。
一、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的统计、界定标准
(一)城镇统计失业人员对象为城镇被调查失业人员,指城镇常住户籍,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的尚未择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在校学生;(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农村统计失业人员对象为农村被调查失业人员,指农村常住户籍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人员。农村被调查从业人员总数指被调查辖区内农村劳动年龄段人口中有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总数。不包括下列人员:(1)在校学生;(2)服兵役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农村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的界定标准为:
1.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直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或经商的劳动者,以工资性收入为主,每年从业时间满6个月,年收入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视为就业。
2.从事种、养殖业的劳动者,年收入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视为就业。
3.劳动者劳动时间不固定,从事多种种养殖业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年综合收入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视为就业。
二、城镇、农村调查失业率计算方法
城镇调查失业率指城镇被调查失业人数占城镇被调查从业人员总数与城镇被调查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被调查失业人数/(城镇被调查从业人员总数+城镇被调查失业人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