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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区)政府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2 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自治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情况,各储备库及有关企业要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设列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6.3 应急能力恢复
  在半年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自治区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自治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自治区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自治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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