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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成品粮源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自治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同时,建立自治区粮食应急加工、粮食应急供应、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加工网络。由自治区粮食局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批企业信誉好、规模大的加工企业(以应急成品粮储备企业为主体)建立应急成品粮加工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自治区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定点加工企业,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立即组织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生产。
  5.2.2 建立和完善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由自治区粮食局确定的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企业,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按照全区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通过指定的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企业将应急粮食及时投放市场。
  5.2.3 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本地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自治区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Ⅲ级预案启动时,所在地级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Ⅱ级、Ⅰ级预案启动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自治区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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