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4.2.2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 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a.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状态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予以及时处置,同时将处置动态报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b.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地级市粮食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地级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方案。
c.当1个市、县(区)出现Ⅲ级状态时,所辖市粮食供给应急处置指挥部在4小时内做出评估和判断。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由分管副市长指挥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粮食供给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各地级市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自治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工作,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原粮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储备库和3个代储库中央在宁储备库,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全区人均50公斤储备量的原则”要求,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特殊情况下,请求动用中央在宁储备粮油。
5.1.2 成品粮储备。自治区粮食局按地级市城市人口每人7天口粮标准,在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中,建立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确保应急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市场供应。
5.1.3 社会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自治区粮食局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