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区内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启动本预案和本区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各地级市政府、粮食局要完善本地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自治区粮食局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预警信号,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自治区粮食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较大)状态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局。当粮食市场出现Ⅱ级(重大)、Ⅰ级(特大)状态之一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自治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a.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准确判断,确认出现Ⅰ级、Ⅱ级状态之一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经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确定,请示自治区政府启动本预案。
b.本预案启动后,由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市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实地调查。
c.接到有关地级市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后,自治区粮食局立即对有关地级市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有关地级市的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Ⅰ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d.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