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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1.2.1 Ⅰ级(特别重大):全区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现象严重,成品粮供需极不平衡,部分地区成品粮脱销,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二倍以上,部分网点出现脱销。
  1.2.2 Ⅱ级(重大),全区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出现成品粮供需很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一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
  1.2.3 Ⅲ级(较大):全区市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食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50%,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 50%以上。
  1.2.4 Ⅳ级(一般)
  县(区)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区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自治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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