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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费出国留学者,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委。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党员组织关系或档案材料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4、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

  对新产生的登记备案人员,由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通知书》。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变更通知书》。登记备案人员因职务变动,不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撤销通知书》。

  以上《通知书》均应由负责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时完备相关手续。

  二、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

  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的基本情况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这部分人员的短期因私出国(境),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各企业中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登记备案的要求,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这部分人员的短期因私出国(境),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审批。

  3、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由所在单位党委盖章,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传真)件,作为上级党组织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的依据,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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