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资党委[2006]42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认真执行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委办发[2005]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1、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2、对企业领导人员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3、加强党员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执行:
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者,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委。党员如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理由正当,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情节严重者,经审查情况属实,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