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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与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第八条 在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的管理工作中,企业法人(产权)代表必须贯彻出资人意图,负责组织战略及规划的制定,报告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一般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编制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及规划时,参照市国资委编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编制大纲》,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内容应涵盖编制大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编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分析;

  (二)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思路;

  (三)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四)企业的发展重点及保障措施;

  (五)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战略及规划;

  --企业资产(资源)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产业(经营)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组织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人力资源战略及规划;

  --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战略及规划;

  --企业文化建设战略及规划;

  --核心业务发展方向;

  --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专业人士的意见及其他配套文件或材料等(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后6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包括:市国资委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再由市国资委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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