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与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第八条 在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的管理工作中,企业法人(产权)代表必须贯彻出资人意图,负责组织战略及规划的制定,报告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一般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编制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及规划时,参照市国资委编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编制大纲》,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内容应涵盖编制大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编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分析;
(二)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思路;
(三)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四)企业的发展重点及保障措施;
(五)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战略及规划;
--企业资产(资源)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产业(经营)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组织结构调整战略及规划;
--人力资源战略及规划;
--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战略及规划;
--企业文化建设战略及规划;
--核心业务发展方向;
--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专业人士的意见及其他配套文件或材料等(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及规划草案后6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包括:市国资委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再由市国资委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