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
(渝国资[2006]60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依法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已制定并出台《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6]16号)及实施细则,我委正在参照制定《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委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服务国有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投资行为。企业应当根据重庆市和市国资委“十一五”规划,紧紧围绕企业主营业务,结合企业实际投融资能力,计划和实施好投资项目。企业要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二、企业要及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项目和企业主业内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决策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附送必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