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结果扣罚风险基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作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清产核资、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
会计法》、《
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其考评结果视为E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
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薪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党委(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另行制定;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副主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的考核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