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建议值。在每年第四季度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任期)经营计划书及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企业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负责人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人代表分别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和任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年度(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