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2004]17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四)可比性与重要性相结合;
(五)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五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由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构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