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每月按1/12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的70%由企业一次性支付,30%作为风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年薪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外顺加。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基本薪酬计算,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以外的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年薪的,将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
(三)超提、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第五章 风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基金是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延期支付的年薪。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的风险基金由市国资委建立专户管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风险基金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