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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 绩效年薪

  第八条 绩效年薪根据企业类别和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综合确定。
  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达到D级及其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获得绩效年薪。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的确定见本办法附件。绩效年薪基数的调整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调节系数主要考虑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其取值范围在0.9~1.2之间。

第三节 特别奖励

  第九条 特别奖励是给予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特别突出,对企业或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的奖励。
  第十条 特别奖励分一次性现金奖励、年金和实物奖励等方式。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特别奖励:
  (一)综合经济实力排名全国同行业前列或经营业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主营业务收入或盈利数额较大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
  (三)科技进步、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破产退出、完成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的;
  (四)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五)其它特别突出事项。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与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考核兑现程序: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二)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年薪申请;
  (三)薪酬专委会审议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市国资委审定;
  (四)市国资委批复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
  (五)特别奖励由企业申报,薪酬专委会提出建议方案,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的基本薪酬和绩效年薪与法定代表人一致;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法定代表人的60%~80%,具体方案实施前十日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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