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8日)废止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通知
(渝国资〔2006〕39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出资缴费,依附信托模式运营积累,兼有激励功能的一项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于近期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渝劳社发[2006]16号),为我市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撑。目前,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大都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攻坚阶段,“三金两款”(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欠款、内部集资款)、住房公积金等若干涉及职工利益的历史欠账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企业年金只能量力而为、循序渐进。为此,为了正确引导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稳妥有序地建立企业年金,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所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规范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必须严格遵循《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同时遵从本通知的规范要求。
二、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始终坚持“激励性与保障性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的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建立企业年金;“三金两款”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历史欠账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弱,企业负责人未能较好地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