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沐浴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市商发〔2003〕329号)
各县区经贸局(商业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现将《西安市沐浴业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西安市沐浴业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沐浴服务业的管理,提高我市沐浴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宾客营造良好的沐浴环境,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参照国家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制定西安市沐浴业服务规范。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经营各种浴种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池(浴室、洗浴中心、浴足)等经营单位。洗浴场内设的餐饮部、客房部应分别执行《西安市餐饮业服务规范》和《西安市住宿业服务规范》。
2、服务规范:包括职业道德、接待用语、行为仪表、服务设施.洗浴安全、洗浴卫生、服务规程。
2.1、职业道德
2.1.1、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2.1.2、爱岗敬业,热爱沐浴业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忠实履行自己的职业职责。
2.1.3、要善于了解客人,关注客人的需求,满足客人的需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2.1.4、诚信待客、实事求是,励行承诺,维护企业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5、善于学习,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质量。
2.2、接待用语
2.2.1、服务人员在接待顾客的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提高语言艺术,掌握语言技巧。
2.2.2、使用文明用语。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服务场合的不同,主动使用招呼、相请、询问、称呼、道歉、道别等语言。
2.2.3、掌握语言交往的原则和技巧,说话声音要温和。
2.2.4、客人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准确。
2.2.5、不得介入顾客谈话,不得对顾客评头论足,不评论顾客的任何举动。
2.2.6、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英语为必备语种)常用接待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