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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

  第十条 投标担保定金按照工程预算确定,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投标人设定投标担保的,应当与招标人订立书面的定金担保合同。定金担保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期从定金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中标合同之日止。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合同有效期从定金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中标候选人推荐书之日止。

  第十三条 定金担保合同期满,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将定金本息返还投标人;投标人为中标人,且承诺将定金设定为履约担保的,从其约定。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投标人已被确认无中标机会的,或者招标失败的,经投标人要求定金本息先予返还。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违反承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履约担保的,或者不与招标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息;招标人撤销招标,或者不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章 施工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设定施工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施工履约担保一般采用履约保证金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前款所称履约保证金担保,包括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提供的一般责任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担保的,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经评审最低报价中标的,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5%;采用银行担保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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