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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6〕23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浙及省属企事业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为了全面宣传贯彻《条例》,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条例》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遵循《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目标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投入、全民安全文化意识、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检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是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准则。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法治浙江”建设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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