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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自查自纠阶段 (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市场开办方、市场商户,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消除隐患。

  (四)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周密计划,重拳出击,集中统一行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取缔的取缔,该规范的规范。在整治农村集贸市场的同时,加强对“送货下乡”以及在农村举办的各种商品展销会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五)检查验收阶段(8月上旬)。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集贸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后,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集贸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上报省工商局,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一名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执法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行动、集中力量、专项治理的方法,工作开展前由整治集贸市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行动,避免对同一市场多头重复检查,增加市场开办方和市场内经营者不必要的负担。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商业部门要做好全市市场布局的调整工作,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食品及无证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集贸市场卫生防疫工作;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出版物品;市政、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广告、违章占道和环境卫生的清理整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所属市场的管理。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观念,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工作。牵头单位要勇挑重担,大胆工作,配合单位要顾全大局,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专项整治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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