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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建法函[2005]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市)建设局: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但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干预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扩大招标范围,擅自降低招标规模标准等问题。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建设市场,营造有利于建设各方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推动自治区建设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新政办[2001]79号)。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招标范围,对使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或私营、个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要不属于新政办[2001]79号规定的法定招标项目,不得强迫业主招标。

  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招标规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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